<(杠杆炒股)>第二节 国债的发行与偿还:固定收益出售方式的特点及适用情况(杠杆炒股)>
第二节 国债的发行与偿还
一、国债的发行
(一)含义
国债的发行指国债售出或被个人和企业认购的过程。它是国债运行的起点和基础环节,其核心是确定国债售出的方式即国债发行的方式。
(二)发行方式
1. 固定收益出售方式
固定收益出售方式是一种在金融市场上按预先确定的发行条件发行国债的方式。其特点是认购期限较短,发行条件固定,发行机构不限,主要适用于可转让的中长期债券的发行。在金融市场利率稳定的条件下,采用这种方式是比较有利的。政府既可据此预测市场容量,确定国债的收益条件和发行数量,也可灵活选择有利的推销时间。在金融市场利率易变或不稳定的条件下,采用这种方式就会遇到一定的困难,主要是政府不易把握金融市场行情并据此确定国债的收益条件及发行数量;即使勉强确定,也会因金融市场行情在国债推销时发生变动而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难以保证预定国债发行任务的完成。
2. 招标拍卖发行方式
招标拍卖发行方式是指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来确定记账式国债的发行价格、票面利率和承销商。
记账式国债的发行通常采用「荷兰式」「美国式」进行招标,招标标的为价格或利率等,通常短期贴现国债采取价格招标的方式,中长期附息国债采取利率招标的方式。下面以发行价格为例介绍这两种招标形式。
(1)「荷兰式」招标。
荷兰式」招标是指中标价格为单一价格,所有中标的承销者都按照这个单一价格分得各自的国债发行份额,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均按发行价格承销,然后在证券交易所自定价格向其他各类投资者进行分销和零售。
(2)「美国式」招标。

「美国式」招标是指中标价格为多个价格,中标方以自己报出的价格分得各自的国债发行份额,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然后在证券交易所自定价格向其他各类投资者进行分销。
3. 连续经销方式
连续经销方式是指发行机构(包括经纪人)受托在金融市场上设专门的柜台经销,这是一种较为灵活的发行方式。其特点是经销期限不定,发行条件也不定,即不预先规定债券的出售价格,而由财政部或其代销机构根据推销中的市场行情相机确定,且可随时进行调整,主要通过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以及证券经纪人经销。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不可转让债券,特别是对居民家庭发行的储蓄债券。其主要优点是可灵活确定国债的发行条件及发行时间,从而确保国债发行任务的完成。
4. 直接推销方式
直接推销方式是一种由财政部门直接与认购者举行一对一谈判出售国债的发行方式。其主要特点是发行机构只限于政府财政部门,而不通过任何中介或代理机构;认购者主要限于机构投资者,其中主要是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保险公司、各种养老基金和政府信托基金等;发行条件通过直接谈判确定。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某些特殊类型国债的推销,如比利时和瑞士的专门用于吸收商业银行资金的特殊可转让债券,以及有些国家对特定金融机构发行的专用债券等。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以充分挖掘各方面的社会资金。
5. 综合方式
综合方式是一种综合上述各种方式的特点而加以结合使用的国债发行方式。在某些国家的国债发行过程中,有时可能不单纯使用上述的任何一种方式,而是将这些方式的其中一些特点综合起来,取其所长,结合运用。例如,英国国债的发行往往采取先拍卖后连续经销的方式,即最初先将国债以招标拍卖的方式出售,由于拍卖期限较短,且附有最低标价规定,难以避免投标数量不足,拍卖余额由英格兰银行(中央银行)负责购入,然后再以连续经销的方式继续出售第二节 国债的发行与偿还:固定收益出售方式的特点及适用情况,直到完成预定的发行任务。英国的这种发行方式就是综合了招标拍卖和连续经销两种方式的特点,取各自之长,弥补各自的不足,具有相当的灵活性。
二、国债的偿还
国债到期之后,就要依发行时的规定,按期如数还本。国债偿还中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慎重地选择偿还方式。国债本金的偿还数额虽然是固定的,但政府在偿还方式上却有很大的选择余地。不论采取什么偿还方式,国债的还本总是会形成财政的一个负担;同时,还本是否能如约进行,既会影响到期国债的行市,也会影响其他国债的行市,对国债持有者和政府都是利害攸关的。这就要求国债的偿还必须有较为稳定且充足的资金来源。国债发行之后,除短期国债外(已通过折价发行预扣利息),在其存在的期间内必须付息;由于国债在发行时已经规定了利息率国债期货评论,每年应付的利息支出是固定的,政府在国债付息方面的主要任务,便是对付息方式,包括付息次数、付息时间等做出相应的安排。
(一)还本方式
1. 分期逐步偿还法
分期逐步偿还法即对一种国债规定几个还本期,每期偿还一定比例,直至国债到期时,本金全部偿清。这种偿还方式,还本越迟,利率就越高,以鼓励国债持有人推迟还本期,但国债偿还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将会因此而加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