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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人案件频发,首例被判刑成焦点,还有入选十大商事案

杠杆炒股 2026-01-27 34

<(杠杆炒股)>期货居间人案件频发,首例被判刑成焦点,还有入选十大商事案

期货居间人的案件,在实践中发生的比较多,多数还是以民事纠纷来解决的,通过刑事手段处理的,还真不多。全国首例期货居间人被判刑的案件成为新闻焦点,这与笔者之前代理的期货居间案件入选《202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专家点评)》遥相呼应。

2023年1月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笔者代理的张亚红诉陶军男、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有幸入选202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一,排在第六位。

一、媒体报道

2023年2月10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期货居间人宋某、佘某涉嫌非法经营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案,系全国首例期货居间人非法经营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案。

经公开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现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禁止两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期货居间服务。

2019年5月,被告人宋某成立武汉一家咨询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为上海、北京的数家期货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由相应的期货公司按80%—90%的比例向其支付居间客户的交易手续费。2019年11月,被告人佘某入股20%,参与经营,并负责员工培训、信息发布等工作。

经营期间,宋、佘二人在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招募员工担任期货交易分析师、业务员,以开展期货居间业务的名义变相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

经营期间,被告人宋某、佘某为牟取利益,在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招募刘某等10余人(均另案处理)担任期货交易分析师、业务员等,以开展期货居间形式变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两名被告人指使业务员通过网络渠道发布期货行情分析,以承诺开户后提供期货交易辅导吸引客户开立账户;其后,指使分析师、业务员通过微信向客户提供“买点”“卖点”“止盈点”“止损点”等投资建议,引导、鼓励、促成客户交易,从而产生更多交易费。

二、期货居间的变相期货投资咨询是不是构成犯罪

根据以上媒体公开的案件情况,我们大概知道居间从事的业务范围是什么了。那就是给投资者提供喊单指导服务,喜欢其频繁交易,从而多赚取手续费。这是期货居间所做的基本业务,这种业务模式在实践中已经存在很久了。

1、期货居间人喊单指导违规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居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二)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三)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四)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五)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六)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七)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八)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九)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十)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该条明确规定了,禁止居间人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期货居间人非法经营罪_期货居间人返佣】_期货居间人喊单指导违规

但是我们需要看到的是,此《办法》生效时间是2021年9月份,但是本案发生在2019年,所以此《办法》是否在本案中适用也是一个问题。

2、喊单指导属于期货投资咨询,是特许经营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四)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属于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而且其相关人员必须取得相关的从来资格,否则无法从事喊单指导业务。所以期货居间人从事喊单指导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3、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或操纵期货市场罪?

期货居间人还没有操纵期货市场的能力或本领,其仅仅是喊单指导,资金也不大的话,无法达到操纵期货市场的规模,所以不构成此罪。

至于诈骗罪是不是构成的问题,那要看期货居间人有没有运营假盘,也就是说,期货居间人引诱投资者进行投资的是假的期货,不是真的期货,这种情况下,其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当然是否构成,还要看其具体的犯罪事实。如果构成诈骗罪,那定罪量刑是很重的。

三、期货公司是不是有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居间人或期货公司期货居间人返佣】,都会引用这一条规定,来证明期货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期货公司真的不用承担责任吗?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本案中,期货居间人从事喊单指导,是一种非法经营,是一种侵权行为。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已超出了居间经纪关系的范畴,因为居间人的相关人员提供的是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因此居间人不能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没有尽到对居间人的管理义务,对此要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代理的相关判决也支持了笔者的观点,判决期货公司承担了一定的民事责任。

四、投资者怎么办?

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我们可以知道,本案中期货居间人案件频发,首例被判刑成焦点,还有入选十大商事案,期货居间人定的是非法经营罪,判的非常轻,只判了罚金,没有判退赔投资者的损失。所以投资者想要索赔,还得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进行。

也就是说,对于期货居间人喊单指导,而导致期货投资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期货居间人与期货公司,一起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很多投资者想通过报警,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方式,来追回损失,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为构成的是非法经营罪,不是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没有受害者,所以不会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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