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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

杠杆炒股 2025-12-20 65

<(杠杆炒股)>法规解读: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

贷款通则2025最新版本69条_骗取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立案追诉标准

贷款通则2025最新版本69条_骗取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立案追诉标准

一、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立案追诉标准及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

第二十二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针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的意见》(2009.06.24)

《贷款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笔者注: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2012〕第1号》废止,并被《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代替)第三条规定,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因此,不良贷款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级别,各个级别的风险程度也有差别,不宜一概以金融机构出具“形成不良贷款”的结论来认定“造成重大损失”。例如达到“次级”的贷款,虽然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照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但若有他人为之提供担保的,银行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实现债权。因此,“不良贷款”不等于“经济损失”,亦不能将“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等同于“重大经济损失数额”。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对骗取贷款罪等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2009.06.30)

二、关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问题。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仅仅出具“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的结论,不宜认定为“重大经济损失数额”。根据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商业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成为不良贷款,因此不良贷款尽管“不良”但不一定形成了既成的损失,不宜把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等同于“重大经济数损失数额”。

三、犯罪构成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01

客体方面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

02

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骗取贷款的行为方式可以包括: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

“骗取票据承兑”,是指采用各种手段骗取汇票付款人对无效或作废或违法的票据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票据承兑”,是指银行作为付款人,根据承兑申请人(出票人)的申请,承诺对有效商业汇票按约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无条件支付汇票款的行为。

“骗取信用证、保函”,是指采用各种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金融票据和凭证的行为。

“信用证”,是指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

“保函”,是指银行应商业合约或经济关系中的一方(即申请人)要求,以自身的信誉向商业合约或经济关系中的另一方(即受益人)出具的,担保申请人或被担保人履行某种责任或义务的一种具有一定金额、一定期限、承担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03主体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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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0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将贷款占为己有,此时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信用证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四、罪名辨析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成立,要求必须是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并未造成重大损失,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包含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三种行为

当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时,即可构成犯罪;当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的行为时,仍成立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五、典型案例

上海金源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等骗取贷款案——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关键

1【基本案情】

2007年底左右,浙江绍兴纵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集团,另案处理)董事长袁某某(另案处理)虽明知该集团已经营困难,仍向被告人周某某提出通过被告单位金源公司以虚假循环贸易方式骗取银行贷款供纵横集团使用的要求。周某某在误信纵横集团届时有能力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同意了袁某某的要求,还提议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上海公司)投保以便顺利获得贷款。袁某某亦予同意。

2008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为了能够顺利获得保险和贷款,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变更记账方法以隐瞒金源公司证券交易巨额亏损的真相,并将虚假财务报表按期提供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农行上海分行)和中信保上海公司。同年3月至7月间,金源公司先后与中信保上海公司、纵横集团等签订了国内购销贸易框架合同等一系列合同,并先后获得了中信保上海公司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3亿元的保险限额和农行上海分行3亿元的信贷额度。为了顺利获得贷款,纵横集团还先后找到浙江新洲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作为中间商参与虚假循环贸易。其间,周某某与袁某某就合同总金额、预付款、中间商、单证传递、合同样本等事宜进行了商议。此后,周某某指令被告人刘某某代表金源公司负责具体事宜。2008年8月至9月间,刘某某在明知虚假循环贸易的情况下,仍根据周某某的要求,起草和签订了金源公司与纵横集团两个子公司即绍兴纵横高仿真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高仿真公司)和绍兴纵横聚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聚酯公司)以及9家中间商之间11笔虚假循环购买和销售化纤原料合同。由此,纵横集团、中间商、金源公司之间依次两两签订标的相同、单价逐渐增加的循环封闭购销合同。金源公司从农行上海分行获得总金额为2.9亿余元的贷款,刘将放贷情况及时告知纵横集团,扣除相关费用,纵横集团实际获款2.5亿余元。2009年2月至3月间,农行上海分行持纵横聚酯公司和纵横高仿真公司开具的11份商业承兑汇票至绍兴市商业银行提示承兑,但被拒绝。被告单位金源公司向中信保上海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亦被拒赔。截至同年8月,农行上海分行的经济损失为2.6亿余元。

2【裁判要旨】

以欺骗手段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构成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除了犯罪后果上的区分外,判断的主要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3【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金源公司在误信纵横集团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伙同纵横集团,假借贸易名义向农行上海分行申请贷款,采用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虚假合同等方法隐瞒公司巨额亏损、虚假循环贸易等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得被害单位的贷款共计2.92亿余元,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损失2.6亿余元,故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之情形,依法应当被判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作为金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金源公司所犯骗取贷款罪起重要作用,故其行为亦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作为金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金源公司所犯骗取贷款罪起积极作用贷款通则2025最新版本69条,故其行为也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法官评析】

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是构成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从骗取贷款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骗取贷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同样是用于经营活动,还可以进一步分析经营活动的性质。如果骗取的贷款是用于风险较低、较为稳健的经营,则定骗取贷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骗取的贷款是用于风险很高的经营活动,则定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骗取贷款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骗取贷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骗取的贷款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金融机构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骗取贷款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骗取的贷款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实际没有归还,还要进一步考察没有归还的原因。如果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产经营,只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则骗取贷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不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而是因为挥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归还,则定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即使是因为经营失败造成资金不能归还,如果是用于风险非常高的经营活动导致经营失败不能归还,还是存在定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余地;如果是用于一般的经营活动导致贷款不能归还法规解读: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则定骗取贷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则具有定骗取贷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的可能性。

在司法实务中,上述各个因素都应当综合考虑,以决定是定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

本文转载自“ 金融证券合规与涉刑诉讼 ”,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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